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近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其与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网易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
据悉,2017年8月25日,网易网在其网站的财经频道发布名为《李文星悲剧起点:四个月达内科技培训找不到工作》的文章,被达内时代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州网易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行文逻辑存在误导性,属于侵害达内时代公司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导致了达内时代公司社会评价度降低的损害后果,构成对达内时代公司的名誉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涉案文章的刊载情况、构成侵权内容的具体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10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合理支出部分,一审法院支持的公证费及根据案件庭审情况酌情确定的律师费数额,符合事实及法律的规定,予以维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州网易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应予维持。